上虞區建筑業管理局關于轉發《紹興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上虞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現將紹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紹興市公安局、紹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紹興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民工合法權益,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解決農民工欠薪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加強工程建設市場管理有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浙人社發〔2015〕148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園林工程,以下同)。
第三條 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嚴格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實行工程款和工資款兩條線撥付制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工程款和工資款兩條線撥付,建設單位不管以何種方式支付工程款,必須按月進度工程款的30%作為工資款打入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此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公開招標(包括邀請招標)的工程此條款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五條 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施工企業在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三天內應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項目部設立勞資員,專職對農民工實行實名考勤管理,全面負責農民工進出場登記、勞動合同簽訂、職工名冊建立、日常考勤、工作量及工資核算等工作,切實掌控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真實情況。
第六條 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須在全市范圍內任一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同時與該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委托代發協議。為農民工在該銀行辦理個人實名制銀行卡,通過該銀行將工資直接發入該農民工的實名制卡中。開設專用賬戶管理業務的銀行應當與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合作協議,共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況,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社部門、人民銀行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第七條 建立工資發放信息公示制度。推行農民工工資結算月公示制度。每月月底前按照出勤記錄及完成的工程量情況,并根據每個農民工的工價填寫《月工資發放表》,由總承包企業、分包單位和農民工簽字認可后在施工現場公示。相關銀行根據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的有效《月工資發放表》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資金直接劃入相應的農民工實名制卡中。
第八條 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作為審批建設項目開工許可的必要條件。每年春節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清欠投訴及處理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額度實施動態增減。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并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規范工程款結算行為。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施工單位必須足額結清農民工工資,否則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竣工驗收半年內,最長不超過一年完成竣工結算,建設單位無故逾期結算,實行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
第十條 加強建設資金監管。施工合同中應載明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戶名、賬號等相關信息。開工前必須向施工許可證辦理機構提供包含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工資款兩條線撥付機制的施工合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名稱及農民工工資委托代發協議等資金落實資料的附件,否則項目開工建設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 落實清償欠薪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未按月進度工程款的30%劃撥工資款的,項目施工單位可申請停工,停工所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資金到位后方可復工。建設單位打入的工資款尚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企業在工資發放前足額存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同時施工企業可提請業主工程款履約擔保企業履行支付義務,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此項內容必須在業主工程款履約擔保的通用條款中予以明確。工程完工后,憑建設單位和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向銀行撤銷農民工專用賬戶。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或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違法責任的相關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 嚴厲查處欠薪行為。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未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欠薪群訪事件后不配合政府職能部門處理、拖欠工資數額巨大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審批等進行限制,多次協商無果由人社部門依法處置。人社部門應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由人社部門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施工企業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可以按照農民工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農民工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按施工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確定。對于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記入不良行為,人社部門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完善部門協調機制。按照“屬地負責、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并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屬地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人社、金融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工作,受理并具體處理農民工工資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依法受理查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欠薪案件。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行為, 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金融機構負責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共享信息,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堅決打擊打 “民工牌”惡意討薪的單位和個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